1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执法部门、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, 仲裁机构,律师事务机构办案需要到市车辆管理所查阅机动车档案的,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 人工作证。机动车所有人需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,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和《机动车登记证 书》到市车辆管理所1号大厅办理。2、(1)查封: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机动车档 案的,应当出具公函,到1号大厅办理。 (2)解封:持原查封单位的解除查封证明到市车管所办公大楼1号地点办理。